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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形成《关于修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再融资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更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炒股配资加杠杆一、修改背景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2021年设立以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功能稳步发挥。为更好满足中小企业持续融资需求,我会结合北交所市场实际情况,研究完善北交所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力度,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此,我会对《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北交所再融资办法》修改内容
(一)完善简易程序制度。将简易程序融资金额提升至两亿元,在由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基础上增加临时股东会授权。将简易程序证监会注册时长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
(二)完善储架发行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储架发行。延长储架发行注册批文有效期为2年,将储架发行首次完成时间调整为取得注册批文后一年内,并取消首次发行数量限制。明确储架发行均为竞价发行,每次发行均应符合《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优化发行定价机制。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四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
(四)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实控人及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不再适用。同时,将此种情形的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加强对实控人的制度约束。
(五)完善战略投资者制度。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募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中长期资金参与再融资,并要求相关管理人应当对上市公司产业发展具有深入了解,能够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六)完善自办发行制度。自办发行是新三板、北交所特色制度,对面向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管、核心员工的小额发行,无需提供保荐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为提升自办发行制度的便利度,将融资金额上限从两千万元提高至五千万元,推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三、配套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本次配套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在第49号、50 号准则中增加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后及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主业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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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储架发行分次发行的披露安排。按照《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关于储架发行的规定,修改第49号准则,明确上市公司分次发行的,应当披露分次发行安排。
(三)明确战略投资者披露和核查要求。第49号准则增加上市公司应披露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在第52 号准则中明确申请文件应包括审计委员会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专项意见。
(四)调整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要求。修改第52号准则,
取消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即在审期间,年报、半年报对财务数据有更新的移动配资,允许北交所上市公司申报材料直接援引更新后的内容。修改第56号准则,将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相关安排与沪深交易所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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